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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案例九)

原告:马利学,男,汉族,1982年1月30日生,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杨家庄村1157号。
  委托代理人:王洪霞,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学通,男,汉族,1961年11月28日生,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站前商场E区279号。
  被告:五莲县光荣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三中西同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召民,经理。
  被告:胡召民,男,1969年5月4日生,汉族,住五莲县洪凝镇同俗村100号2号楼3单元206室。
  原告马利学与被告付学通、被告五莲县光荣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荣工具公司)、被告胡召民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洪霞、被告付学通、被告光荣工具公司、被告胡召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利学诉称:原告申请注册了“世工”牌手工操作手工具,于2009年6月7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8类):钳子;扳手手工具;三爪拉轴承器;枪(手工具);手工操作的胶黏剂挤压枪;螺丝起子;手操作千斤顶;切割工具(手工具);农业器具(手动的)。注册商标号第5431813号,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09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6日。原告一直经营这种商标品牌,市场反应良好。该注册商标经原告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在各五金市场享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
  几个月前原告听自己的客户说临沂站前商场有卖这种牌子的产品,原告于是找到被告处,发现果然在销售印有自己商标的产品,经购买后发现此产品同自己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原告并未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被告付学通一直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世工)手工操作的手工具,销货量大,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
    原告经过调查得知,被告光荣工具公司大量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商标的世工牌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并且制作宣传页、广告等,大量销往各地五金市场,扰乱市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告付学通只是其中一个销售点,原告认为被告付学通、被告光荣工具公司使用原告的商标,并对外宣传,已经足以使消费者将被告付学通、被告光荣工具公司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相混淆,严重损害了原告多年来所取得的良好商誉,构成侵权。
  被告光荣工具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被告胡召民的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且胡召民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与个人财产是分开的,被告胡召民应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1、判决确认三被告侵犯原告第54318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2、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世工”牌手工操作的手工具产品;3、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合理费用支出及损失额共计50万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付学通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其只是经销商,因光荣工具公司是正规的公司,其不知道他们推销的是侵权产品,如果知道是侵权就不销售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光荣工具公司、被告胡召民答辩称:一、光荣工具公司没有侵犯原告马利学商标专用权的故意。光荣工具公司于2011年11月1日申请注册了商标标示为“SeGo”的注册商标,后在商品包装中使用了上述商标的拼音汉字“世工”,当时并不知道原告已对“世工”申请注册。二、原告的赔偿请求数额过高。光荣工具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9日,主要从事钢丝钳及五金工具的生产,由于公司成立时间不到一年,实际生产经营时间很短,产品产量及销售范围也很小,产品市场影响力及市场占有份额微乎其微,尚未影响到原告的商标声誉。三、原告诉求被告胡召民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缺乏依据。胡召民作为光荣工具公司的唯一股东,已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全额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光荣工具公司从成立之初就独自经营,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公司资产负债表足以证明。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世工”及拼音“SHIGONG”注册商标系自然人马利学注册,注册商标号为第5431813号,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钳子;扳手手工具;三爪拉轴承器;枪(手工具);手工操作的胶黏剂挤压枪;螺丝起子;手操作千斤顶;切割工具(手工具);农业器具(手动的)。
  2012年6月18日,原告马利学来到临沂市沂蒙公证处,称其发现临沂市区有个别经销商销售侵犯其“世工”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申请公证处就其购买相关商品的过程及所购商品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沂蒙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李怀林与公证员助理陈龙,随同马利学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洪霞,于2012年6月19日十四时四十五分许,来到位于临沂市通达路与清河北路交汇处西路北的临沂站前商场E区279号“正东工具”的商铺,马利学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一宗印有“世工”牌商标的钳子,取得发货单、业务联系名片各一张。马利学将上述所购产品及所得凭证交由公正人员保管。购买结束后,王洪霞用数码相机对该商铺及商场外观标识进行了拍照(经公证人员检查,王洪霞用于取证的数码相机及存储卡内无任何存储内容)。王洪霞对所购产品进行了拍照,由公证人员对所购产品进行封存。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了马利学、王洪霞的购买及拍照过程,并出具了(2012)临沂蒙证民字第1354号公证书。
  公证书所附发货单上载明:正东工具,品名:6尖世工、8钢世工盒、6斜世工、8钢长世工等;公证书所附名片上正面载明:正东工具 付学通,背面载明:主营 各种正东系列卷尺、螺丝刀、美工刀、刀片、活口扳手等。
  被告付学通系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71302600237491,个体工商类别:乡村,资金数额为10万元,行业门类:批发和零售业,经营方式:批零兼营,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五金 电器,从业人数:3人,成立日期:2009年6月29日。
  被告光荣工具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胡召民,注册号:371121200003189,注册资本10万元,行业代码:手工具制造,行业门类为制造业,经营范围:钢丝钳及五金工具的生产、销售。经营期限自2011年10月9日至2031年10月10日。
  将公证封存的侵权产品与原告生产的“世工”牌手工具进行比对发现:被告光荣工具公司生产、被告付学通销售的产品的外包装盒的正面、背面及侧面均印有“世工”字样和“SeGo”字样,“世工”与原告注册的商标“世工”相同。封存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盒上印有“山东五连光荣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临沂经销处”字样。
  被告光荣工具公司的宣传彩页封皮上印有“世工”字样和较大的“世工工具”字样,在宣传页内容中每页首部均标有“世工”字样。宣传材料首页为该公司的企业简介。
  另查明,原告为维权支出了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1500元、购买侵权物品费用125元,共计226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临沂市沂蒙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封存实物、被告光荣工具公司的宣传册、原告购买被告侵权产品的收据、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被告出具的名片及原告庭审陈述,上述证据真实可信,本院予以采信,并均记录、收录在卷。
  被告光荣工具公司、胡召民提供的证据有:日照华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公司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被告付学通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五莲县光荣机械工具有限公司、被告胡召民、被告付学通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马利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五莲县光荣机械工具有限公司、被告胡召民赔偿原告马利学因被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经济损失现金6万元、被告五莲县光荣机械工具有限公司生产的半成品货物(价值1万元),共计7万元;
  三、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马利学负担;
  四、原告对于被告自此之前的侵权行为不再追究法律责任。
  案件受理费11970元,减半收取为5985元,由原告马利学负担。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生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