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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商标注册

马德里国际商标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一八九一年四月十四日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定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根据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在马德里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商标注册体系。
  通过马德里国际申请途径进行商标注册的国家必须是加入上述《马德里协定》和/或《议定书》的国家。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特点:省钱、省时、省事。从费用金额上看,国际注册费大大低于分别向每个国家申请注册的费用,而且申请人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收费,无须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缴纳。申请人可用中文填写一份申请书即可向一个或多个国家提出申请。
  国际局收到由成员国国家主管机关发来的国际注册申请之后,如手续齐备即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将此注册刊登在名为《国际商标》的国际公告上,并给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发注册证(一般需34个月的时间),然后再向申请中要求领土延伸的国家(指定国)主管机关发出要求领土延伸申请的通知。
  国际注册的注册证是国际局收到申请并进行了登记注册的凭证,又是注册人将来办理注册后变更、转让等事项的基础。要在所有指定的国家得到保护,还要看随后的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之中,有关国家根据其本国法律对该商标进行审查的结果。
  申请的基础:
  1.马德里协定:如在马德里协成员国申请注册商标,必须是以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基础,而且不能改变商标图样,申请的商品也只能是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在先商标中全部商品或部份商品,而不能增加新的商品。
  2.马德里议定书:如在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申请注册商标,必须是以中国商标局受理注册申请或初步审定公告或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基础。
  《议定书》成员国:
  截至20031230日为止,纯《议定书》的成员国有20个:安提瓜和巴布达、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澳大利亚、格鲁吉亚、新加坡、希腊、冰岛、日本、立陶宛、挪威、瑞典、爱尔兰、土耳其、土库曼斯坦、英国、美国、韩国、赞比亚。
  注:美国于200310月加入《议定书》,由于美国与中国的商标法律制度不同,所以申请人不能盲目申请美国商标。因为根据美国商标法的规定,在美国申请商标必须是已经在美国使用或打算(企图)在美国使用的商标,已经使用的商标需在申请时提交使用证明,如果是企图使用,应在申请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在美国使用并提交相应的证明,否则会对商标的授权及在美国的保护造成影响。
  《协定书》成员国:
   截至20031230日为止,该协定已有53个成员国: 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比利时、不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中国、克罗地亚、古巴、捷克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埃及、法国、德国、匈牙利、意大利、哈萨克斯坦、肯尼亚、吉尔吉斯坦、拉脱维亚、莱索托、利比里亚、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蒙古、摩洛哥、莫桑比克、荷兰、波兰、葡萄牙、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圣马力诺、塞拉利昂、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苏丹、斯威士兰、瑞士、塔吉克斯坦、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越南、南斯拉夫、伊朗。
  通过马德里途径申请国际商标注册须提供以下文件和材料:
  1、申请人名称、地址(中、英文);
  2、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3、申请商标的类别和指定使用的商品名称(如果有固定的英文译文,一并提供);
  4、黑白商标图样10张,最大不超过8x8cm, 如果要求颜色保护,则需提交彩色图样。
  5、申请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注册证有转让、许可的,应提交转让、许可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欧盟商标注册
 通过欧共体注册,一次注册,欧共体27个国家有效。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注册
   通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注册(16个国家有效),通过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注册(6个国家有效)。
直接向指定国注册
   
申请人可根据需要直接向某一个或多个国家申请商标注册。本所已与国外众多的一流知识产权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建立了长期的友好合作关系,可为客户提供包括东南亚国家、中东国家、美洲国家及欧洲大部份国家的商标国际注册服务。  直接向注册国申请商标注册不需要首先获得国内注册就可以办理。  注册时间:因各国制度和效率各异,自提出商标申请直至获得注册所需时间,一般至少需要1年。申请费用也会因各国情况不同而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