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原告)与沂南县大江摩配批发部、王培堂(被告)侵犯
[案情]
原告中山市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取得第3058165号图形和“玥玛”字样组合商标及第3295486号图形商标使用权。王培堂自2009年6月份开始从事锁具购销,2010年4月20日成为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玥玛锁具产品的特约经销商,同日,与沂南县大江摩配批发部签订玥玛锁具销售协议。2011年10月20日,沂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王培堂销售假冒玥玛锁具进行查处。
[审判]
临沂中院一审认为,镖臣公司取得该两个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有权提起诉讼。王培堂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主观恶意大,判决赔偿原告损失80000元。
[评析]
本案涉及商标侵权案件中对恶意侵权人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被告王培堂自2009年6月开始从事锁具销售,且在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合同成为玥玛锁具在沂南县的经销商,其对玥玛锁具的进货渠道应当明知,对其销售的锁具产品是否为侵权产品应有较高的辨别能力,故,其明知系侵权产品而公然销售,主观过错相对严重,且侵权行为期间较长。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商业价值、被告侵权的故意、销售量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王培堂本身就是“玥玛锁具”特约经销商,反而以“玥玛锁具特约经销商”名义经销假冒的各类“玥玛锁具”谋取暴利,主观恶意大,对消费者利益损害大,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法院判决加大赔偿力度,判决赔偿损失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