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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沂银光富思网络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案情】
  原告经作家海岩、周梅森、杨志军、庄羽的授权并签署协议,对其原创作品《五星大饭店》、《我本英雄》、《藏獒1》、《藏獒2》、《藏獒3》、《不是我说你》以信息网络传播、制作、复制和销售电子出版物等数字化制品的方式专有使用。并且,有权以自己名义对第三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上述作品的行为提起诉讼。
  2011年9月,被告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所属的www.baiwanshuku.com(手机百万书库)网站上登载上述作品,并供公众阅读、下载,严重侵犯了原告对上述作品依法享有的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专有权,原告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
【审判】
  临沂中院认为,原告是作家海岩(侣海岩)、周梅森、庄羽、杨志军授权书所载作品(包含本案涉及的《五星大饭店》、《我本英雄》、《藏獒》系列、《不是我说你》等四部作品)在一定期限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对于任何侵犯上述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主办的手机百万书库(www.baiwanshuku.com)网站上提供了《五星大饭店》、《我本英雄》、《藏獒》系列、《不是我说你》等四部作品并供浏览者下载,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鉴于原告没有提供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得利润的证据,综合考虑原告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的持续时间、被告网站的点击浏览人数、涉案作品被点击下载的次数,互联网的开放性,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并承担原告因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因原告并未请求被告停止侵权,且被告所主办的手机百万书库网站现已注销,故法院不再判令被告停止对涉案作品的侵权行为。
【评析】
  本案涉及到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保护问题。本案中,原告经著作权人授权,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对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被告未经著作权人或原告许可,在网站上登载涉案作品并供浏览者下载,主观上有借作品知名度提高其网站点击率的故意,其侵权行为故意明显,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考虑到原告作品的知名度,被告网站规模大小、点击率的多少以及互联网的开放性等特殊情况,法院最终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