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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多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原告)与李东(被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
  原告昆山市多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享有“DO-WiN”文字商标、“DO-WiN+图形”组合商标、“多威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商标专用权。2009年5月22日,经莒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被告李东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带有“多威”注册商标标识的运动鞋100双,成本价每双13元,准备以每双15元的价格销售,货物金额1300元;莒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在李东的经营场所查获带有“多威”注册商标标识的运动鞋盒300个。莒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莒南工商公处字[2009]07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东进行了合并处罚。之后,被告李东仍继续生产、销售使用“多威”注册商标的运动鞋。2011年3月7日,江苏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苏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昆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会同临沂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莒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莒南县公安局筵宾派出所在李东的生产经营场所“御威”鞋厂及租赁的莒南县城“三江浴池”院内共查获李东生产的假冒“多威”牌各种成品及半成品的运动鞋共计7161双、假冒“多威”商标1200个,假冒“多威”鞋盒500个,制造假冒运动鞋生产流水线8组,以及各类账本。经查,现场查获的运动鞋及鞋盒、商标标识均使用了与原告公司“DO-WiN”文字商标、“DO-WiN+图形”组合商标,并在鞋盒上使用“多威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标明生产单位为“昆山多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011年,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对李东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莒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5月以来,李东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厂房及租赁的莒南县城“三江浴池”院内,生产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多威”牌运动鞋36086双、“大博文”牌运动鞋4840双,非法经营数额736668元。莒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6日以(2011)莒刑二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东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李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假冒驰名商标“多威”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人民币。
【审判】
  临沂中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DO-WiN”文字商标、 “DO-WiN+图形”组合商标、“多威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告李东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运动鞋的鞋面、鞋盒包装上使用了与“DO-WiN”文字商标“DO-WiN+图形”组合商标、“多威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相同的图案,并且使用了与原告标注了注册商标的包装盒相同的包装盒,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原告“多威”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在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多年来持续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侵权持续时间长、规模大,被告持续的侵权行为对原告的销售市场造成很大冲击,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其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计人民币15万元。
【评析】
  本案涉及到双方对侵权行为均无异议时,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的问题,能否参照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经营数额直接认定被告获利情况。在确定赔偿额时,法院考虑到被告多年来持续侵权,虽经相关执法部门多次查处仍未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其主观故意明显;原告涉案商标系驰名商标,其产品系名牌产品,在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产品及企业声誉造成较大冲击,综合考虑到被告多年来经营获利的情况,最终确定被告承担一个较高的赔偿金额。本案审判的意义是:让制假者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公安、检察院、法院形成合力保护知识产权,严历打击制假、销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