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鲁洲生物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签订《IBM业务咨询及系统整合服务协议》,由被告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向原告鲁洲生物科技(山东)有限公司提供咨询及系统整合服务。双方对合同约定条款理解不同,导致纠纷发生。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服务费、赔偿损失。
[审判]
临沂中院一审认为,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方式提供技术作品,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双方合同解除,应赔偿鲁洲生物科技(山东)有限公司的实际损失265万元。但依据合同条款应当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再要求退回。该案现在二审法院审理中。
[评析]
本案涉及技术服务合同中条款约定不明确如何进行界定的问题。因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交织,此案裁判通过合同中上下条款的理解、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正确解读合同,从利益衡量,既正确界定了合同的权利义务,又依法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