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361°(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6月,361°公司发现焦作大商超市、六号园超市等十三家商场、超市销售带“361°”标志的鞋、T恤衫等产品。该公司认为,商场、超市的销售行为已经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给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向焦作市中院提起诉讼。
据了解,这是焦作市中院受理的首批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因涉及焦作市多县区内的多家商场、超市,涉案范围广泛,影响较大,该院领导高度重视。目前,已经安排专人对361°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和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并立案,该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