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绿色食品标志的性质属于证明商标,因此与普通商标有许多不同之处:
1.普通商标的注册人可以是需要使用该商标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对于所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质及其特点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个人不得注册证明商标。
2.商标主管机关在审查普通商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时,只审查其是否真实合法,并不审查其能力;而对于绿色食品标志等证明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的真实与合法性以及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检测和监督能力,却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是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也就是审查其是否为合法的有关组织并具有相应的公信力;二是申请人的检测与监督能力,即审查其是否自身具有或者委托相应的检测机构能够进行长期有效的科学监测;三是申请人报送的《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文件,其中包括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宗旨、被证明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使用证明商标的条件、应办理的手续、证明商标使用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该规则应承担的责任等。对这些条件的严格审查,为的是确保证明商标注册人具有相应的检测、监督与控制能力。
3.普通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商标主要是自身使用;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自身不得使用该商标,并且不得以该证明商标作为牟利的经营手段。这项规定为的是确保证明商标注册人的客观公正,坚守其作为该证明商标有关事业的推动者和证明商标使用监督管理者的角色。
4.普通商标的注册人可以自由选择被许可使用商标的对象,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也可以自主拒绝他人使用该商标;而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是明确公开的,有关企业可以自愿向证明商标注册人提出使用该证明商标的申请。对于未达到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企业,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允许其使用该商标;对于达到并符合该证明商标使用条件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手续的,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