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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应只保护著作权人

新闻提示

国家版权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文本,并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和意见。一些知名音乐人对其中第46条有关“不经许可使用著作权人录音作品”的规定提出质疑。一些人对第69条有关网站“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的规定亦表示失望。

据《21世纪经济报道》

中国的著作权保护一直比较薄弱,盗版图书和盗版音像制品总是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现在还加了两项——电信运营商和网络。人们几乎可以随意获取未经授权的作品,盗版者可以获取暴利,真正的著作权人叫苦不迭,但却基本没办法。维权的成本太高了。

所以,才需要修订著作权法。只是草案中的某些条款还是令人失望。第46条中所谓3个月后不经许可即能使用录音作品,以及第69条网站不承担著作权信息审查义务,实际上是进一步削减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也减轻了侵权者的责任。特别是网站,免责的避风港进一步扩大,几乎完全可以“民不举官不究”了。事实上,这是一种倒退。

有人分析,这是利益均衡的结果,表示著作权法也在照顾互联网业的利益。如果真是这样,只能证明拟定法律条文的专家们走错了方向。著作权法应该只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为什么要绞尽脑汁去保护侵权者的利益呢?

网站是可以上市的,是可以获得风险投资的,还可以向用户和广告客户收取费用,赚得盆满钵满。但这一切,都要建立在一定的浏览点击量上,浏览点击的数据,又会建立在内容的基础上。但某些网站的大量内容,包括文字、音乐和视频,根本就是未经授权获取的,一旦有人指责,要么就打起“资源共享”的旗号,要么就装傻,表示自己不知道是没有授权,躲进避风港,屡屡逃脱责任。IT行业某些人的暴富,是建立在千万著作权人被盗抢盘剥的基础上,这么说一点都不过分。

互联网业是新兴行业,以前法律缺失情有可原,现在修改法律,本应进行进一步的约束,没想到是这样一个结果,让弱势更弱,非常难以理解。在这部修改草案里,尽管有了概念的明晰与细划,尽管侵权的赔偿额度有所提高,尽管强调了行政力量的介入,可到了关键的地方,却又出现了这样蹊跷的条文,怎么能不让创作者心寒呢?

得不到进一步保护的著作权人,后果有多么严重,可想而知。音乐公司(也许还包括出版公司)难以经营,作品被低价甚至无偿地“不经许可”使用,一句找不到作者,一句不知道是侵权,即可免责。著作权人得不到起码的报酬,不能通过劳动顺利地生活下去。时间一长,原创者将会减少,作品数量和质量都可能降低。最后影响的,必将是作品的受众,也会影响到网站。只是这样的后果,很有可能被眼前的利益所蒙蔽。现在一些IT业人士信奉“技术至上”,鄙视“内容为王”,多少也与此有关。

一部法律,鼓励什么、禁止什么、对谁有利、能否实施,这些都需要专家们仔细思考。至少有一点应该明白,新法律的出现,目的是使人们的行为规范更明确、做事更简单,而不是让事情变得更糊涂、更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