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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诉讼管辖】如何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侵权诉讼管辖】如何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地不仅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包括侵权结果的发生地。下面分三种情形简要说明:

  1、原告仅起诉制造者的,侵权产品的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如笔者曾代理某原告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向参加展会的侵权产品的制造者购买了侵权产品。侵权产品的制造地在河北省邢台市。根据前述规定,侵权产品销售地的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同时由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专利案件的管辖权,因此此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省政府所在地的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同时起诉制造者和销售者的,制造地和销售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特别是各地司法不统一,而地方保护主义也不能完全排除的情况下,一些原告为了比较顺利或充分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会通过选择销售地甚至会安排自己的销售者取得侵权产品再由原告购买取证,从而得以而向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3、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的,原告向销售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制造者的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结合其他法律规定,分支机构不外乎母公司的子公司、总公司的分公司或者外国公司的代表处、外资企业的代表处。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即使不起诉这些子公司、分公司或者代表处,这些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