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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仲裁】著作权的侵权的规定与断定

【著作权仲裁】著作权的侵权的规定与断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其权利的分配和行使,可以由合作作者协议确定。如果没有协议,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权利,则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可分割的作品,其修改权应由创作人分别行使。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由合作人按协议分配,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成的按同等份额分配。

  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以上所称“情节严重”,是指:

  (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两千册(张或盒)以上,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五千册(张或盒)以上的;

  (四)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