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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备案申请人的资格

仅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这里“知识产权权利人”指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备案申请资格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企业的分(子)公司、自然人的近亲属、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知识产权代理人以及第三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但可以接受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提出申请。

2.2  一项权利一份申请的含义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上述规定可以被归纳为“一项权利,一份申请”。
所谓“一项知识产权”,指:(1)一个商标注册证;(2)一个专利证书;(3)一件著作权作品(已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指一个作品登记号)。尽管商标国际注册登记是将所有使用某个商标的商品记载于一个注册登记证之内,但我国商标局对国际注册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时是按照每一类商品单独出具的,所以商标国际注册的权利人在申请海关保护备案时,应当就该商标的国际注册证书上的每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

2.3  备案系统账户和密码遗忘的解决办法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帐户名和密码如果遗忘,可以向海关总署政法司知识产权保护处申请查询上述信息。海关总署政法司知识产权保护处传真:010-65195358 ;电子邮箱:ipr@customs.gov.cn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人或代理人需将如下资料寄至海关总署:1、账户及密码找回申请书;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人证明材料,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海关总署确认其身份后,将备案帐户名和密码发送到其备案的电子邮箱。若联系人电子邮箱地址未记录或发生变更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总署申请添加联系人电子邮箱信息或变更联系人信息。书面申请书应由备案申请人或代理人签章,寄至海关总署。

2.4  如何了解备案的进展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后,可通过备案系统个人管理页面了解备案受理的进度,根据海关总署的审核意见补充提交相关材料(邮寄或传真),无需电话咨询。

2.5  如何获取备案核准证明

目前,备案核准后海关总署将向权利人邮寄一张“知识产权备案核准通知书”,加盖知识产权备案专用章。根据工作计划,改进后的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系统拟对此进行改进,改为通过互联网邮箱发放核准通知。

2.6  备案后权利发生转让如何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

向海关总署申请的备案经核准后,权利发生转让的,新权利人应及时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申请对原核准备案注销;如需重新备案,请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

2.7  缴纳的备案费被退回原因

部分权利人通过网上银行提交备案费时,出现汇款被银行退回的情况。对此,总署向银行了解。银行答复:通过网上银行汇款时,除填写常用的银行账号外,还需要在前面添加网点账号。如: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备案费银行帐户是09014407044,网点帐号是02000007。
如果您今后无论是否通过网上银行汇款,都填写以下完整的帐号信息,就不会再出现汇款被银行退回的问题了。
    帐户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帐号:    0200000709014407044
    汇入地址:北京市工行北京王府井金街支行

2.8  如何申请退还备案费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并已缴纳备案费,在未核准之前或备案申请被海关总署驳回,可以书面申请退还备案费。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退还备案费注意事项:1、退还海关行政事业性收据统一发票(第二联);2、退还保证金申请书(需提供开户银行、账户名及帐号),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6号知识产权处908,邮编:100730;3、仅退还本年度备案费(跨年度备案费已上缴国库,无法退还);4、提交不再申请新备案声明(如近期申请新备案可将该备案费转移支付);5、总署财务装备司联系人:林先生,联系电话:010-65195831。

2.9  备案联系人的作用

备案联系人,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中指定的负责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事项的人员。备案联系人不仅应当负责和海关总署联系办理知识产权备案事项,而且还要担当在备案之后与口岸海关就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联系配合的工作。由于口岸海关判断侵权嫌疑货物的时间有限,能否及时得到备案联系人的协助,对海关执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目前海关总署对备案代理人没有资格限制,备案联系人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本人或者本单位的人员,也可以是其委托的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所在单位的人员。尽管如此,从便于与海关配合以及有效履行法律责任角度考虑,备案联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境内。备案代理人应当是境内组织或者自然人。这里“境内”是指我国大陆地区;
(二)同时承担办理备案和与口岸海关联系配合的职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作用之一是为了建立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海关之间的联系,如果备案代理人不负责备案后的联系配合工作,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就不能及时通知权利人;
(三)联系人不能过多。目前海关总署规定每项备案申请中的联系人只能有1-2名。如果联系人过多,可能会造成海关与权利人之间信息传送渠道的混乱;
(四)应当随时向海关提供协助和配合。目前许多海关已经实行24小时通关制度,但是发现有些侵权人通常在周末或者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进出口侵权货物。海关为了及时进行鉴别以便决定是否中止放行货物,需要随时得到备案联系人的配合。所以,备案联系人对随时给予海关配合应当有心里准备。

2.10  知识产权备案申请书能否由代理人签章

知识产权备案申请书原则上应由知识产权权利人签章确认,但经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的知识产权代理人可以代申请人在纸质申请书上签章。

2.11  如何增加、删除已核准备案中的许可信息

增加步骤:登陆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进入“用户登录”,输入帐号及密码——点击左侧“查询本人备案”——输入要变更的备案相关信息或直接点击屏幕最下方的“查询”——选择要修改的备案,点击“增加许可协议信息”;
删除步骤:登陆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进入“用户登录”,输入帐号及密码——点击左侧“查询本人备案”——输入要变更的备案相关信息或直接点击屏幕最下方的“查询”——选择要修改的备案,点击“查看详细信息”——点击“申请变更此备案”,进行删除——点击“提交”并打印申请书寄至海关总署政法司知识产权处。

2.12  如何变更联系人和代理人

变更联系人步骤:登陆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进入“用户登录”,输入帐号及密码——点击左侧“修改注册信息”;
变更代理人需要向海关总署政法司知识产权处提交以下材料:以权利人名义出具的变更代理人申请书,写明变更理由及变更前和变更后的代理人;权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权利人开具新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新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13  申请备案材料的规格

为了便于管理和存档,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的纸面材料必须使用A4纸张,包括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复印件、权利证书复印件、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等。

2.14  提交知识产权备案材料的方式

目前海关总署仅接受邮寄、快递方式提交知识产权备案,不接受当面送达,原因有两点:1、海关总署受理知识产权备案人员少,工作负荷大,为了加快备案审核进程,不便于接受当面提交;2、为了明确界定受理备案时间,海关总署以收到邮件、快递的日期作为海关受理备案日期的相关依据。

2.15  授权委托书的作用

授权委托书用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委托其在境内的代理人:(1)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2)向口岸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