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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东威利”商标维权终极之战告捷

据“Wiley东威利”商标持有人关文宝先生述说,在2009年的下半年突然在国内市场上发现另一个东威利(即“Dowell东威利”)出现,令人大吃一惊,同时也觉得光荣的一件事说明东威利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使得更多企业不惜违法进行冒仿。但更多是带来了担忧和烦恼,担忧东威利的高端形象被损坏。

  在2010年,东莞宏利木品厂有限公司决定通过华南商标事务所的协助下起诉来进行维权,并且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做了许多准备工作,包括调查对方工厂和销售网络等信息,在湖北武汉将对方侵权销售产品调查取证;整合了公司多而散乱的广告和展会等市场活动资料,在法庭上充分展示“Wiley东威利”商标在全国广告投放上的依据(如:央视影视广告、《瑞丽家居》杂志广告等),作为公司知名度的凭证;在法庭上除了提出了一大推有利的诉讼观点外还举出了很多同类关系的诉讼案例支持诉讼等工作。

  经过一年多的诉讼维权,在2011年5月9日法院裁定东莞宏利木品厂有限公司一审胜诉。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Wiley東威利”与被控侵权标识“Dowell东威利”同为文字商标,经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东威利”文字与涉案“東威利”商标除“东”字繁简体不同外,读音、含义、字形完全相同,属相同文字。被控侵权标识“Dowell东威利”与原告注册商标“東威利”的组成部分相同,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来源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构成近似商标。同时,被控侵权商品为金属门,原告“東威利”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非金属门等,且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为木门。

  在产品材质上,金属门与非金属门互不包含,但在实际使用中,两者的功能、用途具有交叉关系,均属门类产品,且无论是木门等非金属门还是被控侵权的金属门,均属门类产品。另外,被控侵权的商品虽是金属门,但是为使其更具美感和层次,在门外层上也涂以木质纹饰表面,与木门外观相似。另外,涉案“東威利”注册商标是臆造文字商标,显著性很强,且经过长达十多年的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及原、被告之间存在某种经济上的关联产生混淆和误认。法院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東威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

  “Wiley东威利”商标持有人关文宝先生表示,当初决定举起法律大旗进行维权,也有过顾虑风险的问题,万一败诉了怎么办?但在不断的进行法律寻求支持的情况下,渐渐扩大了信心,决定一战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