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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使用商标?

 商标的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使用商标权人商标的权利,而不需征得商标权人的许可,也不需支付对价。商标的合理使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标合理使用是指未经允许,基于正当目的使用权利人的商标的合法的事实行为,该行为不视为侵权。而人们平常所提到的商标的合理使用主要是针对商标进行商业性使用,也就是本文所述的狭义的商标合理使用。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条规定将商标合理适用的范围限定为对描述性商标的使用,而商标合理适用的范围远不止如此。商标合理适用的范围应包括如下3种:

  一、对人名商标或地名商标的使用。他人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姓名、笔名等,只要未损害商标信誉或未构成不正当利用商标信誉,就构成商标专有权保护的例外。对于地名商标,由于大多数地名属公共领域的词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法律虽然允许部分地理标志注册,但对此类商标的保护有别于其他商标,法律保护性相对较弱。商标权人选择行政区划名称注册为商标时,应预见法律对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不应当有过高的期望值,即不能绝对排斥他人对该地名的合理使用。

  二、对他人商标的叙述性使用。我国2002年公布实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主要针对“第二含义”商标,所谓“第二含义”商标是指一个本来不具备的显著性的描述性或说明性的标记,在经过长期商业使用后,从而产生其原含义以外的新的含义,获得显著性的特殊含义。该“第二含义”商标除其商标含义外,还有其原来的描述性含义。

  他人为了说明商品的型号、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可能使用该商标。如果商家显而易见是作叙述性、说明性使用、则应视为商标合理使用。

  三、对他人商标的指示性使用。

  商家为了指示商品或服务的用途,尤其是商品作为零配件所必需,而指示性地在商品上使用了他人的商标,但使用者主观上并无使用该文字和图形作为商标的意图,而且在客观上不足以标识商品的来源,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那么这种使用就属于商标合理使用的范畴。

  目前,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标的合理使用作了规定,但内容过于简略,且相关的制度也还没有健全。一套完整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平衡社会各方利益,在防止不正当竞争同时限制商标权的滥用,进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