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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桥香园”米线被判侵权 被判赔偿14550元

 近年来,随着昆明旅游热,昆明的米线在沈阳也火了,大街小巷都能看到米线馆,尤其“桥香园”米线更是吸引了很多顾客,因为在昆明也有“桥香园”过桥米线。

  不过,这两个“桥香园”并非亲兄弟,沈阳的这个“桥香园”被告侵权了。昨天,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沈阳“桥香园”过桥米线构成商标侵权,被判赔偿14550元。

  真假“桥香园”

  2008年3月,李某注册成立了沈阳市和平区桥香园营养米线馆,生意很火,李某很快就又开了分店。

  生意做得挺好,今年4月李某却突然成了被告,原告是昆明的“桥香园”米线,状告李某商标侵权并索赔10万元。原告江某兄弟诉称:“我们兄弟二人在昆明经营桥香园米线多年,连锁店开了好几家,就怕有人冒用我们的店名,所以1997年就把桥香园这个商标注册了。”

  去年,江某兄弟二人又将连锁店开到了沈阳市,结果没多久他们就发现沈阳的市场已经被李某的“桥香园”给占领了,他们的正牌反而没人认。

  突出使用“桥香园”侵权了

  对于被告商标侵权,李某喊冤:“我这个桥香园米线馆是经过工商局核准才成立的,当时我根本没听说昆明有桥香园米线。”李某还认为,他在招牌和订餐卡上使用“桥香园”三字是对自己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且江某兄弟拥有的商标不具有知名度,他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李某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桥香园”登记为企业字号,二者从事的服务相同,“桥香园”只是李某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而李某在设计的招牌、订餐卡及网站宣传中将“桥香园”三字字号放大,且颜色与其它字不同。这种使用明显具有突出“桥香园”的作用和意图,李某此时使用的并不是完整的企业名称,而是突出使用了“桥香园”,超出了合理使用企业名称的范围,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李某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保留企业字号但要赔偿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桥香园”字样,对此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字号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之间是平等的,只有在他人不当地利用或攀附在先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形成影响力和商业信誉,从而损伤或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时,商标权人才可以禁止他人使用字号。而本案中,江某兄弟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商标或商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李某在开餐馆时江某兄弟还没有在沈阳地区从事经营,消费者对字号与商标分别指向的经营主体和服务的来源之间未能产生混淆,故法院不支持江某兄弟要求李某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桥香园”字号的诉请。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停止在其经营招牌、订餐卡、开办的网站突出使用“桥香园”三字,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4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