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自2008年3月起,未经批准私自设立“去听去听”音乐网,提供音乐试听、下载服务。该音乐网站提供试听下载的大量歌曲,王某既无著作权,也未取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且自2009年3月起,王某在该网站上植入广告获取广告费用。
法院认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将未获得合法权源的他人音乐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情节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王某系自首,且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