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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拜耳阳光侵权德国拜耳 被判赔偿20万

德国“拜耳”公司与衢州“拜耳阳光”公司之间为期10个月的反不正当竞争跨国诉讼日前有了定论,浙江省衢州中院认为衢州“拜耳阳光”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20万元。

  根据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拜耳公司是在德国注册的全球知名企业,2009年,其在医用药物、医用营养物品等产品上注册和使用的“拜耳”及BAYER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1997年,拜耳光翌板材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生产经营板材及塑料制品,产品覆盖中国大部分地区。

  2006年,周某在浙江省衢州市设立衢州拜耳公司,经营建材、塑料制品,并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拜耳新阳光”的商标注册。周某的公司在店铺招牌及产品手册、公司网站、产品上突出使用“拜耳”二字,将行政区划“衢州”省略,并将“拜耳”与“新阳光”字样割裂使用。周某的做法曾被当地工商局多次处罚。

  法院认为,“拜耳”字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过拜耳公司及下属关联企业多年来持续、广泛的使用及良好的市场运作和广告宣传,“拜耳”品牌在中国市场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盛誉,形成了独有的品牌价值。衢州拜耳公司明知拜耳光板材公司销售阳光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与之相同的产品,构成同业竞争关系,主观上具有攀附“拜耳”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故意,并造成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法院据此认定衢州拜耳公司违反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作出上述判决。原被告双方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