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是“碧生源”常润茶的包装外观设计专利权人,2007年10月,他发现市场上销售的“碧生堂”常润茶外包装和自己的设计十分相像,取证后申请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侵权者进行处罚。知产局经过现场调查,责令南阳久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经销商也不许再销售。
久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表示侵权产品并非该公司制造销售,该公司也不知道经销商从何处购进涉案产品。该公司只是在2006年报批了“碧生堂”常润茶产品,但从未生产销售。知产局认定久乐公司侵权错误,请求撤销处理决定书。
法院认为,“碧生堂”常润茶的包装盒上明确标注有“南阳市久乐天然日用品有限公司出品”字样,标注的“久乐”字样商标与久乐公司注册的商标一致,批准文号等与久乐公司的也相同。经销商也证明从久乐公司购买了涉案侵权产品。工商部门在久乐公司检查时也查到侵权产品。法院据此认定久乐公司有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同时认定久乐公司制造的“碧生堂”常润茶与赵先生的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正确,驳回南阳市久乐天然日用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