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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商号商品名之间的关系与区别

 其实,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和注册商标都是商业标记的形式,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存在孰强孰弱的问题。如果商品专用名称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就应该得到和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一样的保护。解决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冲突问题,应当尊重在先权利,看谁的使用在先,谁在先使用,它就拥有在先权,就可以继续在原来的领域使用。传统文化资源不应当为私人占有,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时就应该回归到立法原则做判断。

  为了更好地认识这些权利之间的关系,近日,国内知识产权界包括程永顺、李顺德、张平、单晓光、徐瑄在内的等知名专家在广州召开了一场“知名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冲突及保护问题专家座谈会”,各专家就有关商标、商品名称等权利冲突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结合社会上关注程度很高的“诸葛酿酒名与诸葛亮注册商标权利冲突”、“维纳斯商标与维纳斯瓷砖商品名称权利冲突”两案进行分析。会上,专家们做出了上述论断。

  没有注册也可认定驰名商标

  李顺德:不久前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中,至少“小肥羊”就是在没有注册的情况下获得认定的。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教授李顺德说,知名商品专用名称应获得与注册商标的同等法律保护待遇,不存在孰强孰弱;作为商业标记的保护,并不是绝对都以注册作为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并不是只有注册了的商业标记才有知识产权,才受法律保护。

  他表示,我国虽然强调注册商标的保护,商标法规定对未注册的商标或商品名称并非没有保护,只是保护力度跟注册商标有所区别;对于各类商业标记的保护,并没有绝对的强弱之分,有人讲商标法规定的很明确,对于注册商标是强保护,未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就是弱保护,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没有这样的规定;如果这个商品专用名称具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就应该得到和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一样的保护;从“诸葛亮”这个注册商标来看,由于诸葛亮本身是一个历史名人,不具有后天独创性,所以显著性也差,也是难以阻止别人将“诸葛”、“诸葛亮”等用于商品名称上。

  李顺德举例说,不久前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中,至少“小肥羊”就是在没有注册的情况下获得认定的。

  保护强弱要相对而论

  商业标记的强弱保护之分是相对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客观原因进行分析。

  上海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单晓光表示,关于商业标记的强弱保护的区分,我的看法也是,所谓强弱之分是一个相对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客观原因进行分析。就商品专用名称和注册商标的问题,二者并没有保护强弱之分,本质上是一样的,主要从显著性和在先权利来看。从“诸葛案”来看,案中涉及的商品名称诸葛酿毫无疑问是一个新创专用名称,是独创的,具有非常高的显著性,而诸葛亮注册商标是一个历史名人,就不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要差一点。有了“诸葛亮”的注册商标就认为理所当然使用诸葛酿作为商品名称的话,实际上是有可能造成对他人商品专用名称权的侵害。

  传统文化资源不应当为私人占有

  作为商品名称是不是会侵犯到注册商标问题,或者注册商标是否侵犯专用商品名称的问题,主要一看谁的使用在先,谁在先使用,它就拥有在先权,就可以继续在原来的领域使用。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常务副院长、教授徐瑄说:“诸葛亮是历史名人,是传统的文化的资源,我个人觉得,作为传统文化资源不应当作为注册商标为私人占有,如果不采取一定的限制的话,将来全世界有历史记载的名人都可以用来申请商标注册,如“曹操”、“武则天”、“布什”等等。

  上海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留德博士刘晓海表示,作为商品名称是不是会侵犯到注册商标问题,或者注册商标是否侵犯专用商品名称的问题,主要一看谁的使用在先,谁在先使用,它就拥有在先权,就可以继续在原来的领域使用,它不会因为它的继续使用而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即便造成混淆,不是因为继续的使用造成的。比如说,诸葛酿在“诸葛亮”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并被消费者认识,因此“诸葛亮”商标权利人生产的“诸葛亮”酒投入市场后,即便造成混淆,也不是诸葛酿造成的,当然不应承担因此造成混淆的责任。二是看是否造成混淆,谁在造成混淆,如果两个相近的商业标记在各自的领域使用而不造成混淆的话,则互不侵权,如果造成混淆的话,后取得权利的商业标记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建议设全国统一登记制度

  注册商标和商品专用名称的权利冲突,绝对不是一两个企业的问题,而是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经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表示,注册商标和商品专用名称都属于商业标记,其基本目的都是使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与其他人的商品与服务,都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从两种权利冲突的成因来看,属于制度上的原因。因为商标和商品的专用名称的产生途径是不同的。从冲突的解决来看,可以考虑设置全国统一的商品专用名称登记或者备案制度,而且可以与商标申请审查相互协调,共享数据库,检索资源还有审查的标准,这样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大量纠纷的产生。

  著名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专家、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程永顺表示,注册商标和商品专用名称的权利冲突,绝对不是一两个企业的问题,而是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经济。我们现在鼓励创驰名商标,创中国品牌走向世界,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只能是毁了自己。除了从法律上来考虑解决之道外,也应当从历史的、文化的方面寻找原因。注册商标和商品专用名称作为商业标记的两种表现形式,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存在孰强孰弱的问题。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依据的是商标法,而商品专用名称的保护则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诸葛酿”酒与“诸葛亮”注册商标案待判

  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1999年初正式生产销售了一种名为“诸葛酿”的白酒,2003年初,江口醇“诸葛酿”酒获得四川省政府颁发的“四川省名牌产品称号”等多个奖项,并被四川省工商局认定为知名商品,其名称为特有名称。2003年底江口醇“诸葛酿”酒累计销售超过一千万瓶,销售额过亿元。2004年,因江口醇“诸葛酿”酒为知名商品,侵权者太多,四川省工商局将侵权者的行为列为查处重大不正当竞争案件专项行动处理。同年,江口醇“诸葛酿”酒再次被核准为“四川省名牌产品”。

  2002年6月,泸州千年酒业公司购买了武汉同和公司“诸葛亮”商标,2002年7月22日,泸州千年酒业申请“诸葛酿”商标,并于2003年8月1日成立四川诸葛酿酒有限公司生产“诸葛酿”酒。并于2004年2月,开始生产销售“诸葛亮”商标的酒。

  几年来,江口醇和泸州千年酒业围绕“诸葛酿”酒,展开了系列的争夺战。较近的一宗发生在2004年11月,江口醇在广东湛江中院起诉泸州千年酒业及四川诸葛酿酒有限公司,目前正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维纳斯”注册商标案告上最高人民法院

  谊来陶瓷工业有限公司是“维纳斯”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准使用范围为商品第19类(瓷砖)。2002年2月该公司在沈阳陶瓷城“亚细亚”店发现被告上海福祥陶瓷有限公司在其亚细亚瓷砖的包装箱上印有“维纳斯”字样,随后向法院起诉,提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诉讼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福祥公司使用的“维纳斯”与上诉人的注册商标相同,且都用在瓷砖上,但其商品销售的渠道不同。

  福祥公司包装箱上印有“维纳斯”文字的商品,仅在沈阳陶瓷城的“亚细亚”店进行销售。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就不会对“亚细亚”专卖店里出售的“维纳斯”系列商品与“维纳斯”注册商标的商品产生误认。根据商标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判断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是否误导公众,是认定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此,福祥公司使用“维纳斯”文字,不构成侵权,于是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另一分析认定是“维纳斯”的先天显著性问题。

  激战正酣的“诸葛”大战,平息不久的“维纳斯”纠纷案……最近几年,发生在有关商品名称、注册商标、商号等商业标记之间的权利冲突越来越多,许多纠纷甚至上升到司法解决的层面,由于对其中的一些法律问题的判断存在模糊概念,具体司法机关的评判标准也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