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中的“商标”与“创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卡米尔?伊德里斯在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致词中说:“每年4月26日,全世界各国和各组织都与WIPO一起庆祝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我们的主题是:鼓励创造。对许多人来说,知识产权与创造之间的联系并非一目了然。创造一词让人想起大批艺术家、音乐家、诗人和解决问题的高手;而知识产权却往往使人与西装革履、整日埋头打官司的律师产生联想。其实二者之间的联系只要稍加审视,便昭然若揭:支持、滋养这些创造者的正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他还说:“鼓励创造,奖赏我们赖以建设世界和未来的极富创造和创新精神的人才,知识产权的目的即在于此。这正是推动WIPO开展工作的动力,也使得知识产权日值得我们共同庆祝。”
同样,“商标”与“创造”之间的关系也并非一目了然。对许多人来说,似乎仅仅如同给自己的孩子取个“好”名字一样。于是,为商标取名,人们会奔波于大小取名馆;为了设计商标,又会穿梭于各个设计工作室。那么,
商标与创造之间到底有什么关联呢?独创性强的商标到底有何优势呢?
首先,商标的独创性直接关系到产品对公众吸引力的大小。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酒好还需勤吆喝”,而且吆喝声必须与众不同,标新立异。因为“人无我有,人有我新”才是市场竞争生存之道。换句话说,好的产品只有借助独创性强的商标名称,才能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并在短时间内形成认牌购物。“农夫山泉”在众多水饮料品牌中一炮打响,不仅凭借它可靠的天然水质,其新颖独特的商标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也是不容忽视的。“农夫”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未受污染、悠然自得的桃花源,商标充分迎合了人们当前崇尚自然、期盼回归自然的消费心理。“农夫”一词古已有之,但是用在水饮料商标上却是独创。可见独创性商标一定要充分结合产品特性特点,切忌一味借助生、冷、僻字。
其次,独创性的商标注册成功率也高。众所周知,显著性是决定商标可注册性的一个重要前提。对此商标法第9条第一款作了原则性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实际上,商标的显著性就是商标的创造性。这就意味着,独创性不高的商标申请注册,很可能因为“缺乏显著性”这一绝对理由而被驳回。换句话说,商标的显著性,即所谓
商标本身的与众不同,是对商标标识本身提出的创造性要求。这一创造性要求,不仅针对的是文字、图形等商标构成要素,还有商标的整体外部形象和深层内涵。
最后,商标是否独创决定了享受法律保护力度的大小。商标显著性越强,得到保护的力度就越强。反之,不是独创性的商标,缺乏显著性,在诞生之初就“先天不足”,显然在注册成功后不能理直气壮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对企业的发展也是不利的。
由此可见,商标与创造之间的联系是与生俱来的。独创性的商标对公众有很强的吸引力,不仅能顺利注册,而且利于企业维护商标专用权。所以商标所有人在申请注册前,一定要突破常规,充分发挥创造性思维,力求
商标易读好记、新颖巧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