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百纳商标案终审判决:张裕拥有商标专用权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冠以“中国葡萄酒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解百纳商标案做出了终审判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中粮长城等企业“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解百纳商标属不当注册”的上诉请求;判定被告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就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做出的裁定程序合法,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大量新证据,要求商评委基于上述证据做出重新裁定。
对此,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广东省律师协会资深委员刘全中律师表示,这意味着终审法院对以中粮长城为代表的原告方的上诉理由未予支持;从法律层面而言,至少在商评委对解百纳商标争议做出重新裁定之前,张裕仍然拥有解百纳商标的专用权。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中粮长城等向北京市高院主张“一审法院认定商评委第05115号裁定程序合法的结论是错误的”,并提供三份新证据,要求法院本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立场认定解百纳商标属不当注册。
应诉方张裕在一审提交61份新证据的基础上,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42份用以证明70多年来张裕长期独家使用“解百纳”、“解百纳”市场销售及消费者认知调查、张裕公司的主体延续性的新证据,其中在1937年第143期“审定商标目录”、1939年第154期“商标公告期满注册表”及《全国注册商标索引》中均清楚无误地标明了第33477号“解百纳”商标。这些由当时中华民国商标局出版的法定刊物,现存于国家图书馆。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黄义彪称,这几份证据表明张裕公司早在1937年就将“解百纳”注册为商标是无可辩驳的法律事实。
在二审庭审中,此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也是一个焦点问题,上诉人称:一旦“解百纳”商标判归张裕,张裕将垄断葡萄酒市场,可能导致一些葡萄酒厂商陷入经营困境,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对此,张裕出示了市场调查数据:所有标有“解百纳”字样葡萄酒的总销量(含张裕及其他厂家)占全国葡萄酒总销量的比例不超过4%,即使完全归单一品牌所占有,也不足以构成行业垄断,所谓“解百纳垄断市场”的说法,缺乏起码的事实依据。
针对扰攘多时的“解百纳商标案”话题,新生代市场调查近日对全国28个大城市310个大超市和310个大酒店销售终端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标注“解百纳”字样的葡萄酒产品中,张裕解百纳销售量占比上升为87.54%。而业内另一著名调查机构零点调查的“2010年解百纳品牌关联度调查”也显示:在认为“解百纳”与葡萄酒有联系的受访者中,认为其与张裕相关的受访者占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