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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争议期间张裕拥有解百纳商标专用权

备受关注的“中国葡萄酒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解百纳商标案基本尘埃落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第一项是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商评字[2008]第05115号《关于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第二项是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重新做出裁定。在商评字[2008]第05115号《关于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作出了对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决。

  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和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于2010年1月中旬,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作为被告,以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认定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属不当注册,同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916号《行政判决书》的第二项判决,并改判为: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60日内就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请求重新作出裁定。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本案诉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6月17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据了解,2001年,张裕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解百纳”的商标注册申请。2002年4月14日,国家商标局核准了该注册。2002年6月,威龙等企业联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撤销注册申请书,反对张裕注册“解百纳”商标,认为“解百纳”是葡萄品种通用名称。随后的几年里,张裕就“解百纳”的商标问题,和同行一直纠缠着,并且最终升级为诉讼。历时近8年之久的该案主要围绕“解百纳”到底是商标还是葡萄酒品种而展开辩论。

  虽然,未来商评委将对“解百纳”商标重新作出裁定,但张裕公司仍然信心十足。张裕公司相关发言人向本报记者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在商标争议期间,张裕仍拥有解百纳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