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 办理此程序需提供的材料如下:1、《异议复审代理委托书》;2、《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3、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和复印件;4、异议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5、在原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的基础上补充新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