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议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答辩,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商标异议复审答辩所需材料如下:1、 商标代理委托书 2、异议复审答辩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3、异议复审答辩书 ;4、答辩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5、在原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的基础上补充新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