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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金浩”告赢“金洁”

日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长沙长油油脂发展有限公司及其经销商立即停止侵犯湖南金浩茶油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第117935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共同赔偿金浩茶油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金浩茶油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179350号金浩JINHAO及图组合商标系驰名商标,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长油油脂公司及其经销商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茶籽调和油上,突出使用金洁商标,其字形与原告的注册商标金浩字形极为相似,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金浩茶油公司认为长油油脂公司及其经销商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浩茶油公司作为第1179350号组合商标注册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在第1179350号组合商标中,金浩文字由于可以被呼叫,并随着该公司自身长期的突出使用和宣传,而构成该组合商标的主要部分。而金洁组合商标包括图形、文字、拼音字母,与原告第1179350号注册商标在组合要素、排列上相似度极高,突出使用的金洁文字与金浩文字虽然含义、读音不同,但字形相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极易对二者产生混淆、误认,将金洁产品误认为知名度较高的金浩产品。因此,金洁产品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属于《商标法》所禁止的商标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