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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天津两个膜天商标纠纷不断,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定:山东“膜天”予以维持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天津膜天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招金膜天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标争议案作出裁定,山东招金膜天公司的膜天MOTIAN及图商标予以维持。

  2001年,山东招金膜天公司在行业产品展示会上,发现天津膜天膜公司的商标与自己的近似,便跟天津膜天膜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希望他们对商标进行改动或者撤销。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山东招金膜天公司于2001年12月,就天津膜天膜公司注册的第1543788号膜天膜及图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1209698号膜天MOTIAN及图商标、第1103323号膜天MOTIAN及图商标构成近似。

  2008年7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撤销了争议商标。

  自己的商标被撤销了,不服气的天津膜天膜公司随即于2008年9月3日对山东招金膜天公司注册的第1209698号膜天MOTIAN及图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

  经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为1998年9月21日,而本案申请人于2008年9月3日才对争议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已近10年之久,该时间已超过《商标法》规定的5年期限。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天津膜天膜公司提出的撤销注册申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