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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注册商标也应守法

胶南市某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矿泉水,把“中国之水”四个字作为未注册商标印制并贴在盛矿泉水的大桶上,在销售中,被胶南市工商局发现,认为该公司的未注册商标“中国之水”,前边的文字为我国国名,视为与我国国名相同,虽然是未注册商标,但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便责令该公司立即将“中国之水”的字样消除,然而该公司却认为,“中国之水”并不是注册商标,是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不构成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对于未注册商标,工商部门无权干预,并拒绝将其消除。
    那么,“中国之水”到底违反了哪些规定,虽未经核准注册,工商部门是否无权干预?
    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而直接投放市场使用的商标。它虽是商标的一部分,但是由于它未经注册,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所以受法律保护程度较低。未汪册商标使用范围非常广泛.国家允许使用未注册商标.是因为一些尚不稳定、产品尚未定型的商品,不强行要求注册,便于他们扬长避短.迅速取得经济效益。允许未注册商标的存在和使用及其商品进入市场,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放任不管,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然要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监管。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一)冒充注册商标的;(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此可见.这是法律对未注册商标使用违反《商标法》规定的.赋予工商部门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对于未注册商标使用商标禁用标志的行为,《商标法》第十条是这样规定的:“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为维护我国国家的尊严.任何形式的文字商标同我国国名的全称、简称、缩写相同或近似的.视为与我国国名相同或近似.禁止使用。胶南市某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矿泉水.把“中国之水”四个字作为未注册商标印制并贴在盛矿泉水的大桶上,显然,其组合商标的文字前半部分为我国国名,虽然是未注册商标,但已属于同我国国名相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的规定.因此.胶南市工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将“中国之水”的字样消除,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