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权的取得、归属及终止?
(一)取得:
1、原始取得:又称直接取得,即商标权的取得是最初的,是商标权的第一次产生。
(1)注册原则:即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我国商标法实行。
(2)使用原则:即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
(3)混合原则:上述两原则的折衷适用,即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用两种途径都可获得商标权。
2、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即商标所有人权利的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其权利的范围、内容等都以原有的权利为依据。方式:
(1)根据转让合同,出让人向受让人有偿或无偿地移转商标权。
(2)根据继承程序,由合法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商标权。
(二)商标权的终止:指由于法定事由的发生,注册商标所有人丧失其商标权,法律不再对该注册商标给予保护。注册商标因注销和撤销而导致专用权终止。
1、注销:注册商标所有人自动放弃注册商标或商标局依法取消注册商标的程序。事由:
(1)自动申请注销。
(2)过期注销。
(3)无人继承注销。
2、撤销:指商标主管机关或商标仲裁机关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事由:
(1)违法撤销: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因而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的情形。
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②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
③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④连续3年停止使用。
⑤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2)不当注册撤销:商标注册不当,因而被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或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
(3)争议撤销:即在先注册的商标对已经注册但核准不满1年的商标有争议的,可申请争议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
3、注销与撤销的区别:
无论是注销还是撤销,都应有商标主管机关收缴其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其商品权即告终止。
(1)注销注册商标是当事人自动终止其商标权,发生注销情形时,商标权从注销公告之日起终止,注销公告以前的商标权是有效的。
(2)撤销注册商标是有关机关采取强制手段终止其商标权,发生不正当撤销情形时,其商标权视为自始就不存在。
(3)发生违法撤销情形时,则从撤销之日起终止其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