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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理商标使用的许可

一、我国《商标法》对使用许可行为的规定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作为许可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即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法》对商标使用许可行为的规范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一)规定许可双方保证质量的权利、义务。《商标法》第四十条一款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二)规定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及产品产地的义务。《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三)规定强制备案管理。《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二、商标使用许可的意义 

(一)保证注册商标的使用。商标的法律意义是识别商标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只有使用才能实现其功能,所以,商标法规定了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因各种原因,有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可能不使用其商标,为了达到维持商标所有权,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这种使用方式也视为注册人使用,以次避免因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 

(二)有利于商标所有人充分实现其所有权权能。即通过将商标使用权范围扩大,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基本内容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达成的书面协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合同法》中并未对其做出单独规定。在实践中,一般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根据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约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 

(二)授权范围:包括商标使用许可的性质(独占、排他或者普通使用许可);被许可商标的图样,被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许可期间等。 

(三)为保证商品质量而约定的有关措施,如技术、设备、服务等。 

(四)许可人保证被许可商标持续有效的有关条款,如按期续展,不得在合同存续期间注销被许可商标等。 

(五)合同终止或解除条件。 

(六)商标使用费(许可费)数额及支付方法。 

(七)违约责任。 

(八)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合同生效日期。 

(十)合同签约日期、地点。 

(十一)许可人、被许可人签字盖章。 

(十二)合同应约定的其他条款。 

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作用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是为了便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管理,以保护商标注册人以及被许可人的合法权利。同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经备案,即具有公示信力,取得了法律上认可的对抗力。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做了明确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