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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需要的文件

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适用专利合作条约第一章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1. 在提交原始申请文件或已公开PCT申请的同时需提交PCT请求书。
2. 国际检索报告的复印件。
3.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提出的修改过的权利要求(如果有的话)。
4. 申请人的委托书。 
适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章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1. 除上列文件外,尚需提交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复印件。
2. 根据国际合作条约第34条对说明书所作的修改(如果有的话)。
3. PCT/IB/332表的复印件。
  请注意当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如申请人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及41条要修改其说明书,则需提交其对说明书的任何修改。 
注: PCT申请可在最早优先权日或PCT国际申请日之后22个月或32个月之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但需缴纳附加的恢复费。也就是说,如果进入中国 国家阶段的PCT申请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前提交,其提交时间可比规定时限再延长两个月。 中国专利局只接受中文申请文件。
  如果国际检索报告系由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或瑞典专利局完成,中国专利局将减收20%的审查费。
  如果权利要求比PCT原申请文件或已公开文件超过10项以上需缴纳附加规费。
  当对PCT申请提出审查请求时,不要求申请人提供中国专利法第36条所要求的任何引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