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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百纳之争或升级成葡萄酒业巨头法律战

关于“解百纳”是否取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意见是,“解百纳”并非汉语拼音固定词汇,“解百纳”一词最早于1936年由张裕酿酒公司使用,并作为商标名称的一部分出现在商标注册文件中。多方证据表明“解百纳”长期被张裕公司作为葡萄酒的商标或特定名称使用,能够起到区分葡萄酒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历时6年、牵涉国内多家葡萄酒企业的“解百纳”商标之争,近日终于告一段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已于5月26日发出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裁定“解百纳”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的注册商标。
  “解百纳”商标花落张裕意味着,商标争议裁定下达后,其他酿酒厂商如果使用“解百纳”字样将构成侵权。中粮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长城)、山东威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威龙)及其它品牌的“解百纳”必须改头换面,才能继续销售。

  “解百纳”三字惹争议
  “解百纳”之争源于2001年。在这场旷日持久的商标纠纷中,张裕、威龙以及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酒业)等葡萄酒巨头均有牵涉,因而备受业界关注。这场纷争也被称冠以“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之名。
  2001年,张裕向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递交“解百纳”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02年4月下发了“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书。
  对此注册,威龙、中粮长城、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朝)等葡萄酒企业表示反对,一些葡萄酒企业向工商总局递交了有关撤销“解百纳”商标专用权的申请书,理由是“解百纳”是葡萄品种和品系,并非张裕所独有。关于“解百纳”商标知识产权的6年拉锯战由此展开。
  在争议的6年间,市场上标有“解百纳”三字的葡萄酒不下30种,而价格也从十几元到几十元不等。
  “1998年前,只有张裕一家使用解百纳这一商标。随着张裕对解百纳宣传力度的加大,解百纳三个字逐步为消费者熟知,其它生产解百纳的酒厂也一下多了起来。”张裕的一位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
  根据记者了解,就“解百纳”注册商标,中粮长城、威龙、中粮酒业、王朝曾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申请。理由是“cabernet”系产于法国南部的一种酿酒葡萄品种的名称,包括赤霞珠(cabernet sauvignon)、品丽珠(cabernet franc)、蛇龙珠(cabernet gernischt),是国际上酿造红葡萄酒的主要原料。因此“解百纳”是对该法文名称的翻译。
  2002年7月,商标局也曾经下发商标档撤(2002)187号决定,撤销“解百纳”商标注册。当时商标局认为,“解百纳”是中文红葡萄名称,是我国葡萄酒生产企业酿造红葡萄酒的原料名称。
  张裕随即对此提出复审。张裕的代理律师黄晖认为,在我国关于葡萄品种标准的规定中没有“解百纳”这一葡萄名称,复审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而据张裕相关负责人介绍,“解百纳”是张裕公司的独创性品牌。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张裕公司初创时,将公司生产的高档葡萄酒命名为“解百纳”。
  在黄晖看来,1937年,经当时“中华民国实业部商标局”批准,张裕正式注册了“解百纳”商标。1959年,张裕又向当时的“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了商标注册。“解百纳”作为商标使用已有70多年历史,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备了商标的显著特征,完全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解百纳”究竟是品牌还是品种。

  “解百纳”是品牌还是品种?
  对于“解百纳”的定性,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今年5月26日,分别做出撤销复审决定书和商标争议裁定书。在这两份文件中,均认定“解百纳”为张裕的注册商标。
  记者拿到商评委的商标争议裁定书后发现,在商评委裁定“解百纳”一案时,主要有两大焦点:一是“解百纳”是否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及其他特点,并成为葡萄酒商品通用名称;二是“解百纳”是否经张裕长期使用已取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
  对于威龙等酿酒公司提出的“解百纳”是英文“cabernet”的音译,属于酿酒原料的通用名称,不应成为注册商标的说法,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调查认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规范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解百纳”是我国正式公布的葡萄品种名称,以及现行葡萄酒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所规定的葡萄酒通用名称,因此不属于葡萄和葡萄酒的法定通用名称。
而“解百纳”是否属于葡萄或葡萄酒商品的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通用名称应当具有规范性的特征,应该符合一定的标准,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的根本区别,即应该指代明确。而“解百纳”和“cabernet”之间并未形成固定的对应关系。即使在部分载有“解百纳”的书籍中,对“解百纳”包含的葡萄品种范围及所代表的葡萄酒品味也没有形成比较统一的说法。目前的证据尚难以认定“cabernet”、“解百纳”为指代明确从而具有规范性的某一种葡萄或葡萄酒通用名称,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关于“解百纳”是否取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意见是,“解百纳”并非汉语拼音固定词汇,“解百纳”一词最早于1936年由张裕酿酒公司使用,并作为商标名称的一部分出现在商标注册文件中。多方证据表明“解百纳”长期被张裕公司作为葡萄酒的商标或特定名称使用,能够起到区分葡萄酒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根据记者了解,北京零点调查公司曾经做过一份《解百纳品牌认知度调查报告》,在接受调查的来自不同背景的1000位受访者中,提到“解百纳”就联想到张裕的占到了70.5%。
  此案张裕方另一经办律师黄义彪说,“解百纳”不是葡萄品种和品系,因此不能作为葡萄原料的通用名称使用。退一步讲,即使“解百纳”是葡萄原料的名称,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也会因张裕首创并长期使用而具有品牌的显著性特征,就像五粮液、两面针等品牌一样,准予商标注册。

  “解百纳”的明天
  商标争议裁定下发后,就有酿酒厂商表示保留诉讼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中粮长城的新闻发言人邹蔚曾向媒体表示,“解百纳”商标所有权归属某一家企业将是整个行业资源的丧失,公司将就此提起诉讼。“据我所知,应该很多企业可能起诉。”邹蔚说。这意味着,持续了6年的商标之争,有可能上升到诉讼层面。
  裁定下发的突然,也使一些生产“解百纳”的酒企感到措手不及。记者从张裕方面得到的消息是,张裕将会给业内其他厂商一个过渡期,使其逐步更换“解百纳”商品包装。对于“解百纳”的最终归属,酒业分析人士称,“解百纳”代表了部分葡萄酒企业的高档产品,一旦被禁止使用该名称,部分企业多年来在的经营将毁于一旦。
  但是对于葡萄酒行业而言,一位专家认为,本案凸显了因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而暴露出来的创新隐患。在创新与模仿之间,许多企业,特别是不具备产品开发能力的小企业,更愿意选择轻轻松松的模仿,傍名牌等不法行为更是层出不穷。长此以往,必将挫伤企业创新的积极性,不利于整个葡萄酒行业的健康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而令人痛心的是,一些企业使用“解百纳”商标生产劣质干红葡萄酒,价格仅为十几元一瓶,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利益。
  透析“解百纳”现象,可以看到目前中国葡萄酒市场的竞争长期处于不理性和不规范的状态。各种名头的酒类,成为商家据以营销和吹捧的噱头,然而这些名头的酒究竟品质如何,我们不禁要打一个问号。“解百纳”之争,可能会在短期内使一些企业利益受到影响。然而,从长远来看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也许,只有这样,才能够迫使一些企业在竞争中,学会通过提升自己的实力来立足市场,从而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
  截至记者发稿时,尚未有酿酒厂家就“解百纳”商标归属一事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