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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唐宫海鲜舫成为被告

原告赵女士诉称,其注册商标“唐宫”被被告唐宫海鲜舫在其经营场所和宣传资料等多处突出使用,已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此案已由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正式受理。
  原告诉称,原告和丈夫多年来一直从事餐饮和宾馆服务业,1988年创立“唐宫”品牌,经多年苦心经营,已成为颇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原告以自己经营的唐宫酒楼为注册人,申请注册“唐宫”商标。2000年9月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唐宫”为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提供食宿旅馆、餐厅、饭店、汽车旅馆、酒吧,流动饮食供应。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9月7日至2010年9月6日。注册商标后,原告在原经营基础上成立了多家分店。2006年1月7日,唐宫酒楼将“唐宫”商标转让给赵女士,现在的“唐宫”商标注册人为原告赵女士。同年,原告成立了唐宫面来香餐饮连锁有限公司,2007年又设立唐宫面来香厨师培训学校。在企业迅速发展中,一些加盟商来询问唐宫面来香与唐宫海鲜舫是否同一企业,原告才知道被告公司的存在,经几次实地勘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的牌匾、装饰、菜单、订餐卡、外卖包装、宣传资料等多处突出使用“唐宫”、“唐宫海鲜舫”与其企业名称不符的文字,已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注册商标“唐宫”文字的违法使用,更换带有“唐宫”文字的牌匾、装饰、菜单、订餐卡、外卖包装、宣传资料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