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艾迪商标专利网 > 商标版权案例 >

商标专用权质押法律问题浅析(一)

质押,在传统民法上被称为“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出质的财产或权利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质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中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该条款为商标专用权质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日常的商标业务中,商标专用权质押问题时有发生。因此,就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可实现性和如何规范商标专用权质押,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可实现性
  一般而言,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须具备二要件:一是该标的须为财产权。所谓财产权,是指具有财产内容,得以金钱估价的权利。之所以要求权利质押的标的为财产权,是因为权利质押是以权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权的,如若该权利不具有财产性,则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将无从以该权利获取担保利益,权利质押的价值也就无从实现。二是须具有可让与性。质权为价值权,权利质押的目的不在于取得该权利,而是在质权实现时以该设质权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从而起到担保主债权的功效。因此,设质权利能否转让,直接决定着质权的实现与否,作为质押标的的权利不仅具有财产性,还应具有可让与性。
  商标,作为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标志,在现代社会中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财产。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与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权利人转让商标使用权的,应当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而且受让人应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核后,予以公告。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依照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商标管理部门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经所有权人同意,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担保法第八十条规定,“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因此,以其专用权设定质押,一方面可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另一方面也使商标物尽其用,最大限度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