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勐库”商标背后的悬疑
阅读提示:2007年6月7日,由“勐库”商标侵权事件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将第二次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濒临终局的该行政诉讼案,最终能否将“勐库”悬念破解、将几方当事人间的争执平息,目前仍未可知。种种迹象显示,有关“勐库”商标侵权事件引发的争议,已经超出了人们的预料。
2007年6月7日,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的云南省双江沙河精制茶厂(以下简称双江精制茶厂)厂主李真兰、朱卫东诉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双江县)工商局行政处罚不当的行政诉讼案,将第二次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南省高院)开庭。
濒临终局的上述行政诉讼案,最终能否将“勐库”悬念破解、将几方当事人间的争执平息,今天来看,似乎并不乐观。
“表面上看是一起普通的商标侵权纠纷,实质则是一场针锋相对的‘领地’之争,其结果将影响深远。”关于这起涉案标的并非“重大”的行政诉讼案,有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如是评论。
事实上,一件“勐库”注册商标所对应的客体除去一家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之外,还有几百甚至上千家企业、个体商户关于勐库大叶茶种、勐库大叶茶种原产地的“幻想”。“勐库”是应独占还是共享?在该起充满争议的行政诉讼案尚未有定论时,一切猜想都未可信。
“勐库”之变
云南省双江县,这个因北回归线横穿县境而被誉为“太阳转身的地方”,自古就有着“茶叶之乡”的美誉。该县勐库镇拥有迄今为止世界上海拔最高、面积最大、种群密度最高的野生古茶树群落。
以勐库镇为原产地的普洱茶茶种——勐库大叶种茶,在上个世纪80年代被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首批认定为国家品种(编号GS13012-1985),并两次被全国茶树良种委员会评定为中国传统茶树良种,在民间亦流传着“若论普洱茶,必言大叶种,勐库大叶茶,品种称英豪”的说法。
据双江县当地茶农介绍,目前该县大大小小的以制茶为业的作坊、厂家有两三千家,其中精制茶厂上百家,通过国家质量体系QS认证的13家。所有茶厂的业务范畴均围绕“勐库大叶种茶”展开。
在以制茶为支柱产业之一的双江县,规模与实力处于“鹤立鸡群”之势的茶厂有两家,即上述行政诉讼案的原告双江精制茶厂和第三人云南双江勐库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勐库茶叶公司)。对比该二者实力,后者且在前者之上。
“长期以来,当地多数茶厂都将‘勐库’字样标注使用在自己的产品包装上,一则为了表示其普洱茶产品的原料为勐库大叶茶种,二则表示其制茶原料出产于勐库镇,只有这样,他们的普洱茶才能卖出更好的价钱。”据上述知情人介绍,由于勐库大叶种茶是生产普洱茶的一支重要原料茶种,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因此对于当地茶厂而言,对“勐库”、“勐库春尖”、“勐库大叶茶”等文字标识的使用,已经是其普洱茶产品除质量外的最重要一项溢价手段。
事实上,情况已发生了改变,一件“勐库”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存在,已令昨日的溢价手段成为了今日商标侵权的证据。
2000年12月14日,注册完成于1982年6月的第30类“勐库”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注册号为第158954号),经第二次转让后成为勐库茶叶公司拥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
2005年7月5日,勐库茶叶公司向双江县工商局投诉称:双江精制茶厂在其茶叶产品的包装上擅自使用“勐库”标识的做法涉嫌商标侵权。
同日,双江县工商局赶赴精制茶厂展开调查,并当场扣押了该茶厂“紫芽古茶树、云南双江勐库手工茶坊”字样包装标识584张,茶叶制品39件,价值9.36万元。之后,又分别于2005年8月8日、22日查扣了精制茶厂用以产品生产的、标识有“勐库大叶”、“勐库春尖”、“勐库乔木”等字样的包装纸和茶叶制品,价值共计11.1533万元,同时查明其经营额合计20.455万元。
2005年12月1日,双江县工商局做出处罚决定,认定精制茶厂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做出“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包装物和印刷模具、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0.4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一周之后,双江精制茶厂厂主李真兰、朱卫东即以双江县工商局处罚不当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将其诉至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沧中院)。
“勐库”之争
2006年1月24日,临沧中院对该行政诉讼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2006年6月1日,临沧中院对该案做出了维持双江县工商局行政处罚的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李真兰、朱卫东提出上诉。同年8月8日,云南省高院在临沧开庭审理此案。
2006年9月4日,云南云南省高院以“一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在该判决做出15日之内,一败又败的李真兰、朱卫东仍坚持己方未侵权的观点而再次上诉。面对“执拗”的原告,曾做出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双江县工商局亦选择站稳立场应诉到底。
对比两次一审之中的诉讼理由,李真兰、朱卫东的第二次上诉理由并无更多新意。“但我们的信心会更强,因为离开临沧地界,我相信二审法院不会受到一些案外因素的影响。”朱卫东说。
“现在双江的很多茶厂都站在我这一边,他们都对该案第三人限制他人使用‘勐库’字样的标识表示强烈的愤慨,并在私底下表示了对我进行诉讼的支持,但他们不敢站出来,因为他们担心那样会让他们的生意不好做。”朱卫东不否认自己一直都对“民告官”的特殊性抱有固执的“偏见”,据他称,由于该案第三人一直以来都是双江县实力最雄厚的制茶企业,当地政府部门为打造地方品牌,多有政策倾斜对这家企业进行扶持,因此当出现了与该家企业的纠纷时,很难让他没有“偏见”:“长期以来,政府给这家企业的优惠措施,光资金一项就超过1000万元。”
双江县当地其他茶厂对朱卫东的上述说法亦有适当的证实,在记者的随机采访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茶厂老板对记者说:“我当然很不情愿‘勐库’这样一个表示茶叶产地和茶种通用名称的词汇被一家企业垄断,但一则我的实力有限,二则比起目前现实的收益,我更不想因小失大。”
在记者随机采访另8家双江县的茶厂过程中,各法人代表均或直白或隐晦地向记者表示了与上述茶厂老板相近似的心声。
“勐库”之辩
但不论朱卫东心中有多少的猜疑与“偏见”,事实上,无论双江县工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还是临沧市中院做出的两次一审判决也均是根据事实与法理而出,案外因素无法决定事实的黑白与法理固有的逻辑。那么,在事实认定上出现的分歧,该案的原被告双方在一审之中又是如何抗辩的呢?
争议一:通用名之争。
原告认为,勐库作为地名,除标识于商品包装上表示其产地之外,勐库大叶种茶本身也是我国茶叶的一个品种,是一个通用名称,将其用于茶叶商品,在茶叶行业内不可能误导相关公众。同时,勐库大叶种作为茶叶行业通用名称以及勐库作为这种茶种的原产地,直接导致“勐库”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因此对于“勐库”字样的使用是具有通用性的,不构成侵权。
被告答辩称,地名作为普通商标,是一种私权,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具备了独占、禁止、排他性。精制茶厂在茶叶包装上以较大字体、在不同的显著位置、使用“勐库春尖”、“勐库大叶”等字样,纯属在包装装潢上使用了他人注册商标名称,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该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临沧中院两次审理均认为,勐库虽然是地名,“勐库春尖”等也是茶叶的名种和特征,但只能在产品说明中使用,而不能将“勐库”突出或单独使用。“勐库”图形组合商标经第三人多年经营和打造,其作为商标意义和知名度明显高于其作为地名的知名度。
争议二:组合商标之争。
原告认为,第三人的商标属于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对自己的包装装潢进行侵权认定,其认定的标准应该是商标的完整内容,而不是其中某一部分。
被告答辩称,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使用人只要假冒、仿冒了该项注册商标的实质形态中的任一形态,即构成侵权。
临沧中院两次审理均认为,争议商标虽是组合商标,但其“勐库”二字比较显著。
争议三:程序违法之争。
原告认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被告查处非法行为应立案,但在被告出示证据中,根本没有立案材料。其次,根据规定,立案应填写立案审批表,但该案中被告未填写立案审批表,未进行立案就强行进行调查检查工作。
被告答辩称,该局立案、查扣封存物品、调查询问笔录和回执、听证、处罚等整个行政处罚过程的全部手续和证据材料皆齐全。
关于该争议,临沧中院在两次审理过程所做出的判决书中均未有涉及。
争议四:处罚依据不足之争。
原告认为,任何行政处罚决定,都必须列举做出该处罚决定的实体法依据和程序法依据。但该案中,被告在做出的处罚决定中没有列举法律规定,只是“经认真研究决定”而做出处罚,并不是依法做出处罚。其次,被告对于原告处以20.45万元的罚款处罚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答辩称,其在处罚决定中已引用了云南省工商局适用的法律条款。关于罚款处罚,是依据原告非法经营额得出。
临沧中院第一次审理认为,被告在处罚决定中引用了云南省工商局适用的法律条款,在证据交换和质证时,被告也提出了适用商标法相关规定。
临沧中院再审认为,被告对原告“处以非法经营额一倍罚款人民币20.455万元”的处罚决定事实依据不足,应予撤销。
对于李真兰、朱卫东而言,这究竟是一场“破冰之诉”还是“碰钉之诉”?之于双江县工商局,一场维护商标专用权的专项行动后却被推上被告席,这样的角色之变是否充满委屈?还有勐库茶叶公司,作为该案的第三人,其注册商标能否最终毫无异议的排他使用?双江县的其他几百、上千家制茶企业、个体商户呢关于勐库大叶茶种、勐库大叶茶种原产地的“幻想”能否得以实现?所有这些,我们只能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