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商标并存有其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如果认为其商标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需要得到《商标法》的保护,他就应当申请商标注册。反之,他就可以不申请商标注册。同时,《商标法》第五条规定,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由此可以得出结论,除了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对其余所有商品我国采取的是自愿注册的原则。
一、表现形式不同。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或。未注册商标则不能这样做。
二、权利与义务不同。《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为此商标所有人一经将其商标注册,便有权制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权利可以依法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院得以实施,而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则不享有这种权利,相反,《商标法》除了要求未注册商标所有人承担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相同的义务之外,还对未注册商标作了禁止性规定,即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罚款处罚:(1)冒充注册商标的;(2)违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3)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三、价值量不同。众所周知,商标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既然属于资产,就应当具有价值。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许多方面体现出来。例如,商标的知名度、信誉、市场占有份额,商品的利润率等等,在这些方面,可以认为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的价值体现基本是一致的。但是在下列方面,它们的价值量就体现得完全不同了:(1)商标局只接受注册商标的转让备案和许可备案;(2)海关总署只接受注册商标的海关备案;(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接受注册商标作为动产抵押物予以登记;(4)银行只接受注册商标作为抵押物予以贷款,而非注册商标则不能享有这些权利。可以说,非注册商标在这些方面无价值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