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评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经商标局驳回的原商标注册申请人。 申请时限:从接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它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大(以下各类案件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1.被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
2.《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3.原申请商标图样十份;
4.《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及复审理由;
5.商标局寄送核驳通知书的信封;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评审规费:1500元,若申请延期再增加500元延期费(以下各类案件规费及延期费同驳回复审)。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
(二)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原商标异议案件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 申请时限:书件:
1、《驳回转让复审申请书》一份,载明理由;
2、《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原件;
3、《商标转让驳回通知书》原件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
4、转让的商标注册证;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四)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复审 法律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申请续展注册的原申请人。 申请时限:(申请时限及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1、《驳回续展复审申请书》一份,载明理由;
2、《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原件;
3、《商标续展驳回通知书》原件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
4、提交申请续展注册的商标注册证;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五)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和《:《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1)款、〈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的注册人。 申请时限:从收到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提交复审(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1、提交《关于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载明理由;
2、提交《关于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决定书》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
3、其它有关材料。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七)对注册商标的争议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2)款、《细则》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资格:应当是比该争议商标申请在先的商标注册人。 申请时限:自该争议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延期)。 申请书件:
1、提交《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并载明争议理由。被争议商标仅涉及(商标或商品/服务)部分内容的,可申请部分撤销;
2、申请人提供申请在先的注册证复印件。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其它要求:
1、申请人提供被争议p; 1、提交《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两份,载明理由;
2、有关证据材料。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其它要求:
1、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副本寄送被申请人,限期答辩;
2、被申请人拒绝答辩或超过时限答辩,不影响该商标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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