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结论决定着一个商标注册与否,也在一定程序上决定着一个企业的商标权益的确立。然而,
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或者是商标审查员认识水平上的主观原因,都有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主观与客观不相
符合的情况。特别是由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这种个案情况的特殊性,使申请人不可能在申请书中全面反映
其申请的客观情况,只有在被驳回以后,才有机会向商标评审机关全面提供。因此,设置驳回复审这一程
序,对于驳回注册申请商标的救济十分必要。
商标申请人对经商标局初步审查予以驳回,对驳回理由不服申请驳回复审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
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委托我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驳回复审申请人应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申请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驳回复审申请人资格。
商标注册申请一经向商标局提出即进入法定程序,
经形式审查合格进入审查程序后便不能作任何修改。
商标驳回复审是商标确权的最终确认,它是在原《商品注册申请书》基础上的复审,因此,复审时不可以
对商标作部分修改。申请人如要修改应作为新的商标向商标局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申请人所需材料:
1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驳回复审代理委托书》
;
2
、盖有商标局
‘
驳回
’
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
3
、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
2
。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3
。企业简介
4
。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
。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6
。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
。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
。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9
。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注:
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当事人对同一事实提出的数个证据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
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它文书;
(2)
鉴定结论、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
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
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
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6)
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亲密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7)
参加公开评审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参加公开评审作证的证人证言
;
(8)
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①申请书首页及正文样式(见本网站书式下载)
②申请人须是经商标局驳回的原商标注册申请人;应自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
审申请(经代理组织代理的,驳回通知书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
③当事人在填写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首页)及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时应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
商标审查结论决定着一个商标注册与否,也在一定程序上决定着一个企业的商标权益的确立。然而,
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或者是商标审查员认识水平上的主观原因,都有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主观与客观不相
符合的情况。特别是由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这种个案情况的特殊性,使申请人不可能在申请书中全面反映
其申请的客观情况,只有在被驳回以后,才有机会向商标评审机关全面提供。因此,设置驳回复审这一程
序,对于驳回注册申请商标的救济十分必要。
商标申请人对经商标局初步审查予以驳回,对驳回理由不服申请驳回复审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
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委托我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驳回复审申请人应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申请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驳回复审申请人资格。
商标注册申请一经向商标局提出即进入法定程序,
经形式审查合格进入审查程序后便不能作任何修改。
商标驳回复审是商标确权的最终确认,它是在原《商品注册申请书》基础上的复审,因此,复审时不可以
对商标作部分修改。申请人如要修改应作为新的商标向商标局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申请人所需材料:
1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驳回复审代理委托书》
;
2
、盖有商标局
‘
驳回
’
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
3
、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
2
。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3
。企业简介
4
。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
。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6
。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
。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
。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9
。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注:
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当事人对同一事实提出的数个证据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
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它文书;
(2)
鉴定结论、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
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
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
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6)
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亲密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7)
参加公开评审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参加公开评审作证的证人证言
;
(8)
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①申请书首页及正文样式(见本网站书式下载)
②申请人须是经商标局驳回的原商标注册申请人;应自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
审申请(经代理组织代理的,驳回通知书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
③当事人在填写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首页)及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时应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
商标审查结论决定着一个商标注册与否,也在一定程序上决定着一个企业的商标权益的确立。然而,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或者是商标审查员认识水平上的主观原因,都有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主观与客观不相符合的情况。特别是由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这种个案情况的特殊性,使申请人不可能在申请书中全面反映其申请的客观情况,只有在被驳回以后,才有机会向商标评审机关全面提供。因此,设置驳回复审这一程序,对于驳回注册申请商标的救济十分必要。 商标申请人对经商标局初步审查予以驳回,对驳回理由不服申请驳回复审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委托我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驳回复审申请人应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申请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驳回复审申请人资格。 商标注册申请一经向商标局提出即进入法定程序,经形式审查合格进入审查程序后便不能作任何修改。商标驳回复审是商标确权的最终确认,它是在原《商品注册申请书》基础上的复审,因此,复审时不可以对商标作部分修改。申请人如要修改应作为新的商标向商标局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申请人所需材料: 1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驳回复审代理委托书》; 2 、盖有商标局 ‘ 驳回 ’ 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3 、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 2。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3。企业简介 4。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6。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9。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注: 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当事人对同一事实提出的数个证据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它文书; (2)鉴定结论、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亲密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7)参加公开评审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参加公开评审作证的证人证言; (8)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