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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禁止以“驰名商标”打广告

  湖北日报讯 据新华社北京30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新版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应根据当事人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并明确禁止以“驰名商标”做广告宣传。

  商标法将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近年,一些企业将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宣传的重要卖点,有的地方政府也争相为当地企业获评驰名商标耗费钱财。

  “驰名商标的制度初衷并不是一项荣誉称号,它只是为防止商标侵权,对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进行特殊保护的一种手段,如今变成了企业‘贴金’的招牌,甚至宣传误导消费者。”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斌说,驰名商标的“异化”现象必须进行整治。

  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有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途径。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李景荣说,国家工商总局的行政认定耗时长,且程序复杂,一些企业都设法走司法认定这条捷径,只需要上法院打个官司,只要裁判文书上载有“驰名商标”字样即获得了认定。

  一些业内人士透露,企业如想获得驰名商标,可找一家企业作为被告,起诉自己的商标权受到侵犯。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一般会依据该产品的广告量或第三方市场调查机构数据,人为操作空间较大。

  在利益驱使下,个别法官甚至和律师、当事人相互串通“制造”驰名商标,引发腐败现象。